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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放宽

发布:2009-11-1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粤人发〔2002〕245号

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2002年下半年招考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面试将于12月9日至15日进行。面试结束后,请尽快组织体检,争取12月底完成招考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以及《2002年下半年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实施方案》(粤人发〔2002〕216号),并征询法律界和医务界的意见,我们对原来的体检标准进行了一些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试结束后,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二、降低一般职位录用国家公务员个别体检项目的判定标准。今后,除录用人民警察和特殊职位录用公务员外,乙肝五项检查和身高、体重的判定标准调整为:

1、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1年或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除“大三阳”仍为不合格外,其他情形的阳性(含“小三阳”)均调整为合格。

2、取消对考生体重的限制。对考生身高的要求,按原规定执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新标准中删去了较多内容:比如,原来的第三条中,“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删去“严重”;在原来的第十和第十一条不合格疾病中分别删去侏儒症和遗尿症;原来的第十七条“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删去“反复发作”;删去了原来第十八条中“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的要求;原来“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删去“及其病毒携带者”内容;删去“非淋菌性尿道炎”不合格的要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新标准对肝炎和急性肾炎的改动比较大。原来对肝炎的表述是“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 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现在改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而肾炎原来表述为“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征、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合格。”最新标准则说明“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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