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招考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简章。
一、今年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共招考公务员1343名,主要招录法律业务职位和司法警察职位,具体职位及其资格条件(见附件1、2),以本简章公布的为准。可同时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kw.org.cn)、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 www .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广东省人民检察院_阳光检务网(http://www.gd.jcy.gov.cn)及相关市的网站上查询。
二、报考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中,报考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不受专业限制。
三、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符合招警条件,面试前按《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以上两项各占体能素质测评成绩的15%)、男1000米或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或女仰卧起坐(以上两项各占体能素质测评成绩的35%),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凡是单项成绩0分的、两项成绩不合格或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体能素质测评由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所有职位的笔试科目均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其中,法律业务职位的《申论》科目根据职位特点单独命题。
五、法律业务职位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六、本简章所招考的职位,执行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统一政策。有关招考对象、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考试相关事项等,均见《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该《公告》及相关附件。
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一、今年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共招考公务员1343名,主要招录法律业务职位和司法警察职位,具体职位及其资格条件(见附件1、2),以本简章公布的为准。可同时在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kw.org.cn)、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 www .gdzz.cn)、广东人事网(http://www.gdrst.gov.cn)、广东法院网(http://www.gdcourts.gov.cn)、广东省人民检察院_阳光检务网(http://www.gd.jcy.gov.cn)及相关市的网站上查询。
二、报考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均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其中,报考粤东粤西和粤北地区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不受专业限制。
三、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符合招警条件,面试前按《广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测评项目包括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以上两项各占体能素质测评成绩的15%)、男1000米或女800米长跑、男引体向上或女仰卧起坐(以上两项各占体能素质测评成绩的35%),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3。凡是单项成绩0分的、两项成绩不合格或总成绩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体能素质测评由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所有职位的笔试科目均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其中,法律业务职位的《申论》科目根据职位特点单独命题。
五、法律业务职位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司法警察职位的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六、本简章所招考的职位,执行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统一政策。有关招考对象、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考试相关事项等,均见《广东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该《公告》及相关附件。
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解释。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1年3月8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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