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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复审

发布:2011-03-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需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复审,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社会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在国有单位工作,须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服务基层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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