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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

发布:2011-11-0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cn)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察看:
    >>法律常识
  1.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2.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
  3.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类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 书写公文中的成文日期应使用汉字。
  6. 规定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7. 以上请示事项当否,请即批复。
  8. 命令不属于规定性文件,属于规定性文件的有规定、条例、办法。
  9. 由机关领导对发文稿批注核准发出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的活动,是发文处理中的签发。
  10. 一切唯心主义哲学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意识的。
  11. “静者,动之静也”的观点是认为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
  12. 运动的主体是物质
  13.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
  14.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否定是辩证的否定。
  15. “离开革命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而不以革命理论为指南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这段话强调的是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16. 历史唯物主义的任务在于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
  17.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18. 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完成指导思想拨乱反正的标志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
  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19. 邓小平对党的思想路线的贡献在于强调解放思想
  20. 党的十四大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进行了新的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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