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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

发布:2011-11-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cn)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察看:
    >>法律常识
  21. 社会主义经济在资源的配置方面,最为有效的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 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
  23. 当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时,一般不宜采取松的货币政策
  24. 劳动力市场是劳动力资源的交易和分配的场所
  25.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资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26. 我国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7.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险。
  28.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方针
  29.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生产力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30. 我国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
  31. 国家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提出申诉和控告
  32. 公务员若对降职处理不服,申请复议或申诉必须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 日之内
  33. 对公务员的物质奖励不包括奖章,包括奖金、奖品、工资晋级
  34. 按国家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行政领导者可分为 10 个职务等次名称和相对应的13 个级别。
  35. 现代行政领导个体素质要求全面具备德、才、学、识、体。
  36. 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
  37. 情报信息系统是行政决策组织中的“神经系统”。
  38.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解决的一般性问题的决策是程序性决策
  39. 立法监督的最基本形式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40. 集体决策已成为科学决策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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