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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1)

发布:2012-01-2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cn)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查看:
    >>法律常识
  201.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体现在竞争主体能够平等地取得生产要素;竞争主体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并进行自主决策和经营;竞争主体能平等地承担税赋和其他方面的负担;竞争主体在法律和经济往来中处于平等地位
  202. 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政府购买、货币供应量、转移支付
  203. 从社会总产品出发考察社会资本运动,核心问题是社会总产品如何实现的问题、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
  204. 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企业
  205. 公务员定期增资的途径有:晋升职务、晋升级别、增加工龄、工资标准提高
  206.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207.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构成。
  208. 下列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及重要机密不满解密期;正在接受审查;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五年
  209. 政务公开是公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能、职责;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用人、财务和分配公开
  210. 传统经验决策的特点是过程简单、随意性大
  211.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212.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消灭
  213. 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有活动、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必须严格限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214. 可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215. 可以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文物、图书等
  216.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
  217.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218. 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比,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219.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有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220.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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