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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2012-08-13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09年11月9日,中共揭阳市委组织部、揭阳市人事局出台《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揭市组通<2009>132号)。现将《办法》内容刊登如下,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拓宽通过基层实践锻炼培养领导人才的途径,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组字<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指经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调配到辖区内乡镇(街道)机关工作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各级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选调生工作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基层锻炼、动态管理、注重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选调生工作要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采取多种办法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第二章  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选调对象为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具有一定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自愿到基层艰苦环境锻炼;
  (四)大学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8周岁,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
  (五)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  选调方法与步骤
  第八条  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县(市、区)意见,确定每年需要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数量、专业、条件等,纳入年度全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录用选调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或院校(单位)党组织推荐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经过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条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选调生,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选调生的分配与安置
  第十一条  选调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派遣到县(市、区)工作的计划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接收任务拟订选调生分配工作方案并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做好选调生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选调生的分配安置要适当考虑个人专业和特长以及工作需要。对外省或外地籍的选调生要尽量安排到交通较便利、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街道)工作。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档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连同录用审批材料一起递转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并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选调生的单位要及时帮助选调生办理任职、工资、社会保险、组织关系递转等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选调生,按招考时公告的职位任职定级。
  第五章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做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省情市情、选调生成长经验介绍以及参加基层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也要采取一定形式,做好选调生的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联络。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建立选调生培养专人联络制度,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一名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基层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做好选调生的“传、帮、带”工作,确保选调生招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十八条  重视思想教育。选调生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注重与选调生谈心,及时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使他们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
  第十九条  抓好理论学习。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将选调生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规划,统筹安排,既可以开设专门的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等班次中安排一定比例进行培训。市委组织部不定期举办选调生培训班。县(市、区)也要利用党校等理论教育阵地,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教育。原则上选调生参加工作三年内应安排其参加1次以上的脱产培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二十条  提高业务素质。根据选调生本人特点和工作分工,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参加业务培训,列席有关会议,使其尽快熟悉当地情况,适应工作环境,增强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实践锻炼。采取各种灵活形式,使选调生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成长。
  (一)多压担子。安排选调生参与或承担一些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他们到村(居)委会工作,让他们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二)轮岗锻炼。选调生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工作满3 年,市直单位、县(市、区)及相关乡镇(街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选调生轮换岗位,以使他们积累更多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挂职锻炼。有计划地安排部分表现优秀的选调生,到县级以上机关挂职工作,帮助他们增长见识,开阔视野,丰富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经验。
  第二十二条  关心政治生活。对表现突出、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优秀的选调生,要积极培养,及时吸收他们加入中国共产党。要关心选调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第六章  选调生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选调生学习、考核、培训、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座谈交流等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考核,不适合继续作为选调生培养管理的,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不再列入选调生管理范围。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出选调生管理范围: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
  (2)已不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工作的;
  (3)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脱产读书深造、应聘到其他单位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4)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5)身心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正常工作的;
  (6)有其他不适合管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由市委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委组织部继续掌握名单。
  第二十六条  选调生在乡镇(街道)工作时间必须满3年。期间,未经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得借调或调入到县级以上机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选调生职务调整和工作变动情况,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章 选调生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选调生在乡镇(街道)基层工作满3年后,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和选调生的德才表现,可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安排一定的职务,或向县级以上机关推荐为工作人员人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选用工作可采取组织推荐和单位选用相结合的办法,也可创新其他择优挑选的形式。
  第三十条  调整配备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时,在同等条件下,选调生应优先提拔使用。公开选拔、推荐领导干部或竞争上岗时,应提供更多机会,让选调生参与竞争。选调生表现突出的,可破格提拔。
  第三十一条  选拔优秀选调生进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班子职数已满的,可通过交流提拔等办法选拔任用。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做好选调生跟踪考察,并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对优秀选调生要及时提出使用意见和建议,优先提拔或推荐到上级机关。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在省委组织部的宏观指导下开展选调生工作,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做好本地、本单位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制定选调生培养措施,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核,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在适当时间提出安排使用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助做好选调生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六条  选调生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负责落实好选调生培养措施,帮助选调生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出使用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经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选调到我市工作的选调生,按中央、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进行培养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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