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圳公务员面试热点:面对乙肝歧视
深圳市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237人,深圳公务员考试报名于8月28日17:00结束,关于深圳公务员报名人数统计考生可查看2012年深圳市机关公务员考试资讯专题。
本次笔试定于9月16日。对笔试合格的报考人员,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该职位面试名额等额确定进入资格初审人选。面试工作也随即展开,所以备考的时间还是相当紧迫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kw.org.cn/)现为考生整理发布的面试热点供参考。
【背景资料】
7月初,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看病,拒绝录用。
形形色色的乙肝歧视事件中,中航工业不是第一桩,但它依旧有着令人意气难平之处。毫无疑问,这首先是一起“众目睽睽”下违背法规的举动,在对新员工的体检中加上乙肝五项的检查内容,已公开违背了人社部等三部委在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尤其是,中航工业作为一家大型国企,本应在社会平权方面做出表率性努力,检查乙肝的行为显然与此背离太远。
了解了乙肝的常识,知晓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需要维护,众多的用人单位为何仍然执意不对他们敞开平等用工的大门?
【参考分析】
对于这种断裂,曾经有一种刻板成见的观念认为,它源起严重不对称的劳资关系的助推,资方力量的过于强势,让许多遭遇歧视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最终导致恶性的相似案例传染式发生。其实,类似的解读不过是表层的。不错,当下的劳资力量确实不对等,但事实是,伴随着公民精神的生长,“不服从”的公民越来越多,他们遭遇乙肝歧视,已习惯于用申诉和法律力量来博弈,但考诸现实,成功案例寥寥。无法达成的主动维权,指向的只能是权利无救济的更大真相。
见惯了太多私企民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拒之门外,再来看国企的“知法犯法”,或许更有助于理清乙肝歧视的所由何来。
具体说来,“无救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法规层面来说,无论是《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虽然都对乙肝等疾病歧视有着相关限制,但其规定都过于抽象和原则,法律无威慑之下,即便有了限定清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权威性自然也要大打折扣。而移位至被歧视者,即便遭遇不公正待遇,他们虽有“看起来很美”的申诉渠道,但因并不畅通,申诉并无明确的行政救济程序,所以渠道也常常是“虚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被拒录的应届生向当地劳保部门求助也遭拒,有工作人员甚至说,“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从医学意义上来说,经过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多次普及,何为乙肝,以及如何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早已被厘清,乙肝患者不是特殊人群,他们无需被刻意隔离开来,社会也不必对此心存恐惧,这些都早已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社会共识。那么故意的排斥行为是怎样发生的呢?经由这一起案例并不难窥见,每一起乙肝歧视验证出的其实都是权利无救济。
当大型国企也公然违法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经是最沉重的提醒与叩问,必须要从权利救济源头上去省思乙肝歧视的发生缘由了。相关劳动法规有必要再去针对乙肝歧视进行细化性修改,以衍生出更大的规制效应,而劳动权利的维护,也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最大程度畅通乙肝求职者的维权渠道。将乙肝歧视简单归因于传统和劳方不堪一用的权利,只能是不负责任的言辞,甚至是巨大执法压力的逃避。
如果不从法规上切实垒好“底座工程”,当疲惫重复疲惫,总有一天,乙肝歧视会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中被“视而不见”的诸多事情之一,而所有人的权利,都是不能被视而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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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7月初,中航工业成都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员工入职体检时,违反规定,检查乙肝五项。其中8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届大学生,被企业要求回家看病,拒绝录用。
形形色色的乙肝歧视事件中,中航工业不是第一桩,但它依旧有着令人意气难平之处。毫无疑问,这首先是一起“众目睽睽”下违背法规的举动,在对新员工的体检中加上乙肝五项的检查内容,已公开违背了人社部等三部委在2010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尤其是,中航工业作为一家大型国企,本应在社会平权方面做出表率性努力,检查乙肝的行为显然与此背离太远。
了解了乙肝的常识,知晓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需要维护,众多的用人单位为何仍然执意不对他们敞开平等用工的大门?
【参考分析】
对于这种断裂,曾经有一种刻板成见的观念认为,它源起严重不对称的劳资关系的助推,资方力量的过于强势,让许多遭遇歧视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最终导致恶性的相似案例传染式发生。其实,类似的解读不过是表层的。不错,当下的劳资力量确实不对等,但事实是,伴随着公民精神的生长,“不服从”的公民越来越多,他们遭遇乙肝歧视,已习惯于用申诉和法律力量来博弈,但考诸现实,成功案例寥寥。无法达成的主动维权,指向的只能是权利无救济的更大真相。
见惯了太多私企民企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拒之门外,再来看国企的“知法犯法”,或许更有助于理清乙肝歧视的所由何来。
具体说来,“无救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法规层面来说,无论是《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虽然都对乙肝等疾病歧视有着相关限制,但其规定都过于抽象和原则,法律无威慑之下,即便有了限定清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其权威性自然也要大打折扣。而移位至被歧视者,即便遭遇不公正待遇,他们虽有“看起来很美”的申诉渠道,但因并不畅通,申诉并无明确的行政救济程序,所以渠道也常常是“虚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被拒录的应届生向当地劳保部门求助也遭拒,有工作人员甚至说,“查出来了病就回家好好养着,还闹什么闹。”
从医学意义上来说,经过相关法规和案例的多次普及,何为乙肝,以及如何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早已被厘清,乙肝患者不是特殊人群,他们无需被刻意隔离开来,社会也不必对此心存恐惧,这些都早已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社会共识。那么故意的排斥行为是怎样发生的呢?经由这一起案例并不难窥见,每一起乙肝歧视验证出的其实都是权利无救济。
当大型国企也公然违法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这已经是最沉重的提醒与叩问,必须要从权利救济源头上去省思乙肝歧视的发生缘由了。相关劳动法规有必要再去针对乙肝歧视进行细化性修改,以衍生出更大的规制效应,而劳动权利的维护,也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最大程度畅通乙肝求职者的维权渠道。将乙肝歧视简单归因于传统和劳方不堪一用的权利,只能是不负责任的言辞,甚至是巨大执法压力的逃避。
如果不从法规上切实垒好“底座工程”,当疲惫重复疲惫,总有一天,乙肝歧视会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中被“视而不见”的诸多事情之一,而所有人的权利,都是不能被视而不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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