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报名入口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4)

发布:2013-02-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kw.org.cn)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查看:
  >>法律常识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 )。——10年
  2.依照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预备犯比照既遂犯( )。 ——可以从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 -- 仍须执行
  5.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溯时效的计算从( )计算。--犯罪终了之日
  6.管制适用于那些( )的犯罪分子。 --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罪行较轻,但需要判处刑罚
  7.犯罪未得逞是指( )。 --未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未发生行为追求的结果 、未达到犯罪目的
  8.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是指( )。 --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我国刑法对效力范围的规定以( )为基础。 --属地原则
  10.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阅读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13)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24 http://www.gdgkw.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38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