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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0)

发布:2015-05-2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法的规范作用包括(  )。
  A.指引、评价、惩罚、强制、教育作用
  B.指引、评价、教育、预测、惩罚作用
  C.指引、教育、强制、鼓励、预测作用
  D.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在法学上称为(    )。
  A.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3.某市公办学校全部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开放,不允许再收取任何入学赞助费。这最主要体现的法律价值是(    )。
  A.安全
  B.平等
  C.效率
  D.秩序
  4.法的调整对象是( )。
  A.人的行为
  B.法律关系
  C.法律体系
  D.一定的社会关系
  5.下列哪一条不属于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
  A.以事实为依据
  B.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D.群众与领导相结合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D
  解析: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故本题选D.
  2.答案: B
  解析: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必须承担法律义务。行为能力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法律事实是符合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据此,答案为B.
  3.答案: B
  解析:
  法律价值: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
  公办学校全部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开放,不再收任何入学赞助费,意味着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可以与城市居民一样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因此,这最主要体现的法律价值是“平等”. 故正确答案为 B.
  4.答案: D
  解析:
  法理理论中,所谓调整对象就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正确答案为D项。
  5.答案: 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下: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由此可知B选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我国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其他三个选项都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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