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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6)

发布:2015-06-19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张大妈于某日清晨在路边捡到一名弃婴,带回家中抚养十几天后,将该弃婴以8000元价格卖给邻村刘某。张大妈的行为构成(  )。
  A.遗弃罪
  B.诈骗罪
  C.拐骗儿童罪
  D.拐卖儿童罪
  2.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前阻拦,窃贼掏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角上当场死亡。
  李某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间接故意杀人,介于李某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3.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4.甲遭遇仇敌追杀,情急之下,从一住户的窗户跳入屋内躲避,不想将睡在窗边的一小孩踩成重伤。则甲的行为性质为( )。
  A.过失致人重伤罪
  B.防卫过当
  C.紧急避险
  D.意外事件
  5.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终止
  D.犯罪预备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D
  解析: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明知是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而实施了上述六种行为中任何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此定义,题中张大妈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A
  解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题意,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故选A。
  3.答案: C
  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4.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本题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敌追杀”所以有了先决条件,可以排除过失伤人的A了;这里没有针对仇敌展开反抗,致使仇敌身体受伤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卫过当。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损害的结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主观上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的状况,要求“甲”在选择逃入屋内时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损伤小孩肌体中选择,但本题中显然不是,题干中甲并不知晓小孩的存在,因此应当是意外事件。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B
  解析:甲、乙共谋枪杀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即各个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其中一个人既遂,其他人也应视为既遂。甲未集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两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故本题正确答案应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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