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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热点时评:公共服务逐利化是一种“危险驾驶”

发布:2015-07-0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近日,苏州市民李先生遇到一件麻烦事——他刚出生31天的女儿因呛奶造成窒息,结果在送医过程中,他打了两次120急救电话,先后来了两辆120救护车,都不愿意接送孩子去手术医院,原因是孩子太小,来的救护车都是针对大人的,车上没有针对小孩和新生儿的专门设备,车上医护人员不了解孩子特别是新生儿的救治知识和技术,路上出问题,他们负不起这个责任。
  1997年出台的《救护车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救护车之勤务以这样几种情况为限,一是救护危急病人,二是灾害救护,三是空袭救护,四是运送转诊病人,五是依实际需要兼作紧急运送、巡回医疗、防疫措施之用。不管是垂垂老者,还是新生婴儿,他们都有可能成为病人,需要救护车的及时接送。这是救护车的职责所系,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拒绝。
  当地120急救中心给出的理由是“缺少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看上去事出有因,似乎是本着为患者负责的态度,但实质上根本站不住脚。120救护车再怎么缺少针对新生儿的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显然也比社会车辆专业和有经验。如果救护车拒绝出车,那么病人家属只能求助于社会车辆,这会置病人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更要看到,在病人处于病危的极端情况下,时间就是生命的最大敌人。作为一种特殊车辆,救护车有道路优先权,比之社会车辆更有效率。
  救护车拒绝接送新生儿事实上是一种行业潜规则,说白了就是“怕担责任”。正如一位业内人士所说,“现在家长都很宝贝心疼孩子,加上医闹现在也很厉害。如果没有专业知识和设施设备,一般情况下,救护车肯定是不愿意接手这样的烫手山芋”。这个问题需要两看。一方面,不必一味谴责。医闹以及一些患者家属的不理性维护,确实加剧了医疗行业的风险成本。在没有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接送新生儿,这样一种疑虑和担忧心态并非不可以理解。这实际上也是社会互信流失的代价。
  另一方面,则必须明晰最起码的道理,作为一种公共服务,120救护车没有拒绝病人或者家属正当请求的权利,更不应该对病人进行选择性救助。正如消防车不能因为火灾严重、扑救难度大而拒绝执行任务,警察不能因为罪犯异常狡猾、凶悍而拒绝出警一样,120救护车也应做到有求必应,否则即为失职和渎职。
  目前苏州大市范围内,一共只有两辆正规的新生儿专用救护车。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有足够的专用救护车,‘救护车不救护小小娃’的现象就不会出现。”很多人可能会因此而认为,公共投入不足才是根本原因所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在新生儿专业救护车极度缺乏,以至于根本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一些地方的救护车却处于被滥用的状态,甚至把救护车服务当成一门“生意”。比如在杭州,曾有网友反映,救护车用于送已经全愈的病人回家,4公里收费500元,原因是送病人回家“不属于急救范围”。
  该提供服务的不提供服务,不该提供的却偏偏要提供,公共服务逐利化才是真问题所在。救护车拒绝接送新生儿,抑或是针对新生儿的专业救护车稀缺,实际上都是成本考量下的一种选择,把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多地投入到无限的盈利中去。这是公共服务的异化,也是公共职责的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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