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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5)

发布:2015-09-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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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5)
  1、 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非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王体资格没有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
  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2、下列哪一项不是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
  A.追认权
  B.催告权
  C.撤销权
  D. 解除权
  4、买方与卖方的经纪人互相串通,损害卖方利益的行为是(  )。
  A. 乘人之危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C. 显失公平的行为
  D.恶意串通的行为
  5、甲乙两人合伙经营一商店,合伙合同期满前,乙因病死亡,在法律上,乙的死亡引起(  )。
  A.合伙关系终止
  B.声明退伙但不影响合伙续存
  C.法定退伙但不影响合伙续存
  D.乙的继承人取得合伙资格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参考答案:D。《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而只有在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才会消灭,但是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故选
  2、参考答案:D。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参考答案:B。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消权等都属形成权
  4、参考答案:D。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故选D。
  5、参考答案:A。合伙的解散条件:(1)合伙协仪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甲乙两人合伙,因乙死亡合伙人仅剩下甲一人,符合合伙的解散条件。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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